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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的 号法律版权法是最近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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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4 17:3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dhum333 於 2024-1-24 17:33 編輯

但它并没有充分处理数字作品及其在互联网上的使用。事实上,《著作权法》只是试图将传统上适用于模拟作品的相同版权概念转移到数字作品上,而事实上,模拟版权的功能与数字技术本身所创造的道德规范是相反的。 在互联网背景下,法律尚未在创作作品的个人的利益与希望欣赏该作品或在创作其他作品中使用该作品的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公平的平衡。因此,有必要将版权的社会功能问题纳入讨论。更大的保护意味着对智力作品的获取程度更低,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作品应该可以免费使用。 版权法不得对互联网提供的交互性设置障碍,否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数字排斥,这不仅涉及限制对信息网络的访问,还涉及数字技术实现的集体智慧的行使。

事实上,除了鼓励创造更有活力的智力生产形式之外,交互性还可以使智力作品的使用更加民主化。 劳伦斯·莱西格认为,在互联网上拓展版权保护领域的巨大危险在于,在数字环境中,这种控制显得比模拟环境中强得多。虽然互联 电报数据 网促进了作品的滥用和未经授权的复制,但数字控制和信息跟踪机制比模拟媒体更加有效。因此,非常严格的版权立法可能会阻碍互联网提供的多样化创作可能性。 《著作权法》中存在一些夸大对作者保护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禁止完整复制作品,即使是为了私人非营利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甚至被归类为犯罪,而没有对复制的合理使用设定任何限制,例如,



复制一本书的完整副本的学生可能会提出指控,因为该书是版本已售完。 重要的是要记住,加强对智力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对其自由使用的限制并不总是代表作品创作者的利益。通常,对知识作品的自由使用进行更大程度的保护和限制是文化产业本身捍卫自身利益的一面旗帜。确实,巴西是盗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必须加以遏制。但公共政策也确实应该在某些情况下增加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旨在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作品和数字包容的社会利益,作为捍卫公民身份的形式之一。 社会有兴趣维持一种机制,鼓励作者继续创作,并让他们的创作获得报酬的权利得到承认。然而,不能接受的是,在所谓的保护创作者精神权利的论点下,版权将不再充当刺激机制,而是成为数字技术创造新形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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